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荒唐的绩效考核!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逍遥岛主 Author 岛主

来源:逍遥岛主;作者:岛主起码有十多年了吧,当年有一本不错的杂志,叫《法学家茶座》,何家弘老师主编的。茶座嘛,你想就能想出文章的风格,许多法学家一改学术文章的套路,就那么东扯葫芦西扯瓢地漫谈。
很有看头,就像你和作者在一起围炉煮茶,听他高谈阔论,至少不像看法学论文那样费劲,也不像教室听老师讲课那样生硬,可惜的是,后来这份杂志停刊了。
记得杂志上有一篇文章,是一个法学家谈他到法院为一个亲戚民事诉讼立案的经历,去了若干次,就是立不上,立案庭的小姑娘总能给他找出若干“漏洞”。
这个法学家纳闷了,难道立案的条件不就是有明确的被告、诉讼请求事实理由,属于法院的主管,属于该院的管辖吗?于是洋洋洒洒写了一篇两千字文章,缓解心中郁闷。
搞笑的是,那个法学家就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的!
当年读到这篇文章的时候,我多少还是对法学家这样的表达方式不认同,理论法学和实务法学毕竟还是有区别的,这也是法科生走出教室,不能一下子坐上审判台的原因。
后来我做了律师,我发现我格局小了,在立案四处碰壁之后,我逐渐理解了那位法学家的牢骚。立案难,是真的,即便在“立案登记制”的改革之下。
但与法学家认为的立案庭小姑娘故意在刁难他不同的是,我一直在思考其中的原因,你想嘛,立案庭的小姑娘又不管审案,就相当于医院挂号处的,她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刁难人呀。
后来,我慢慢地发现了其中的套路,其实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、程序之外,还有一个圈外的人看不到的东西在左右着立案、审判,就是绩效考核。
也说说我一个案件的经历——
小姑娘没难为我,直接就立上了,诉前调案号。我说你能不能给我一个正式案号,这个案子我们已经多次与被告联系,他就是不给我们协商呀。
不行,这是规定。
“诉前调”不就是在人案矛盾和立案登记制之下,给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法官一个回旋的时间吗?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直接立正式案号,先不说法官没有回旋余地,光“审限”考核这项指标肯定要拖后腿。
那就调呗,有法院这个平台,有法官主持,也比自行协商要好很多,但迟迟没有动静,打电话过去问“什么时间组织调解”,说没时间呀,已经五加二、白加黑了。
“诉前调”与正式立案的区别,就是正式立案之后,工期(审限)就开始计算,而诉前调不用计算审限。这还可以理解,毕竟质量和效率是永恒的主题。
人案矛盾效率提不起来,总得想点办法让数字好看一点。但下面发生的一些事情就有点匪夷所思了,我的案子被合并在同一个被告的好几个案件之中。
为什么?打电话问法官,法官说没办法,因为要考核“诉源治理”,案件数量要降下来,但实际上降不下来,就只能多案合并成一案了。
我说,那要是将来原告有人上诉,有人不上诉,怎么办?案子非要等到二审结束,这不是拖长了不上诉原告的申请执行时间吗?
法官说这个没办法,这是规定。
案件马上要超期了,打电话要我签“申请调查取证”,说可以扣点审限。这次我主动示好,要不我撤诉一下,下次再立案,你给我快点呗,你们不都喜欢露出“撤诉般的微笑”吗?
法官说,不行呀,现在考核“程序空转”,你撤了又立就是程序空转,领导会查的。
案子终于开庭了,但迟迟未判,当事人催的火急,没办法,只能再催法官。法官说,这个月结案太多了,不能放在这个月下判,因为有结案“均衡度”考核,下个月月初,一定判……
其实绩效考核,紧紧围绕着质量和效率就行了,设置太多奇奇怪怪的指标,有些指标本来就互相矛盾,压制绩效,这到底是在促进工作,还是在人为设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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